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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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贠智慧与新乡平原新区祝楼乡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8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53号 原告贠智慧。 被告新乡平原新区祝楼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军波任乡长。 第三人高凯。 原告贠智慧诉被告新乡平原新区祝楼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高凯婚姻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原行初字第53号

原告贠智慧

被告新乡平原新区祝楼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军波任乡长。

第三人高凯。

原告贠智慧诉被告新乡平原新区祝楼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高凯婚姻行政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贠智慧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贠智慧负担。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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