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因不满村小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向镇政府申请裁决未果,遂以政府不履职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村民黄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江西省万载县某镇政府为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征收了该镇潭埠村山仔下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共计49.784亩用于开发建设商贸城。在征地协议中,双方约定镇政府除给付征地补偿款外,另在所征收的土地中按规划预留67间店面的土地使用权补偿给山仔下小组,用于村民自建店面或村民间互相调剂。该村小组村民黄某在征地开始后办理了单独户口,并要求村小组按一个户口分配一间店面的土地使用权给她,遭到村小组拒绝。黄某遂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裁决申请。镇政府对纠纷调解未果后,认为黄某申请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而未裁决。之后黄某诉至万载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镇政府履行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法院一审认为,村小组系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属于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等依法享有自治权。山仔下小组依法取得征地补偿款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配问题,属于村民小组自治范围的事项,应由小组通过村民小组会议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镇政府虽然具有疏导和调解各种社会矛盾的职能,但法律、法规或规章并未授权其可以对属于村民小组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同时,既然山仔下小组未将店面的土地使用权分配给黄某,那么黄某就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因此,黄某要求镇政府履行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