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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昝治金、李庭跃、杨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蓥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9年9月30日,汉族,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华蓥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9年9月30日,汉族,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昝治金,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反诉原告)李庭跃,男,1968年3月1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州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杨年丰,云南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杰,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公司”)与被告昝治金、李庭跃、杨杰及被告李庭跃反诉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被告李庭跃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年丰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匡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昝治金、杨杰经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星公司诉称,2011年7月15日,被告昝治金与被告李庭跃签订《合作协议》,合伙承建巍山县文庙修缮工程。2011年9月19日,原告星星公司与被告昝治金签订《项目目标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昝治金为巍山县文庙修缮工程项目部责任人,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担风险、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告杨杰为昝治金履行该协议提供担保。同时,被告昝治金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凡是因该项目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完全由被告昝治金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承建该工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因该工程对外支付民工工资及货款等共计700000元。故请求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00000元。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二被告昝治金、李庭跃向原告赔偿693960元及利息(其中300000元,从2012年12月28日起;160000元,从2013年1月8日起;233960元,从2013年3月1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被告杨杰对二被告昝治金、李庭跃所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庭跃辩称,1、对被告李庭跃以借款的方式在原告处领取的46万元(用于支付材料款、民工工资,)以及原告就该工程向刘兴良支付的木料款230000元、向巍山县人民法院缴纳的3960元诉讼费,共计693960元无异议;2、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的总价款为3755018.21元,业主方向星星公司拨付3310000元工程款,尚下欠455018.21元未支付;3、星星公司向被告转款3310000元(不包含星星公司垫付的233690元和被告李庭跃以借款的方式在原告处领取了460000元);4、从693960元中扣减业主未支付的455018.21元、被告向原告交纳的风险保证金100000元及20000元公章押金,才是原告的损失。

被告李庭跃(反诉原告)反诉称,星星公司与云南南诏古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巍山县文庙修缮建设施工合同》后,将该工程承包昝治金施工。嗣后,昝治金与李庭跃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伙承建该工程,同时,双方建立了“共管账户”。在施工过程中,星星公司将应拨付在“共管账户”的工程款331345元,错误地拨付到昝治金新开设的账户,随之昝治金下落不明。李庭跃为挽救损失,与星星公司协商向星星公司处借款690000元单独继续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结算,星星公司尚下欠455018.21元工程款未支付。星星公司错误拨付到昝治金新开设账户的331345元工程款,应由星星公司支付给李庭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星星公司向李庭跃支付工程款776363.21元。

原告星星公司(反诉被告)针对被告李庭跃反诉,答辩称,1、巍山县文庙修缮建设工程是昝治金、李庭跃以星星公司的名义承建,星星公司与昝治金、李庭跃之间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2、业主将工程款拨付给星星公司后,星星公司将工程款拨付给任何一个合伙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3、星星公司未承建该工程,昝治金、李庭跃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应由昝治金、李庭跃享有,业主方未把剩余的455018.21元工程款拨付给星星公司,星星公司无义务向被告支付该款;4、被告称其向星星公司交纳了100000元风险保证金和2万元的公章押金,不是事实,星星公司不认可。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告李庭跃反诉请求。

被告昝治金、杨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星星公司、被告李庭跃经庭审举证、质证,无争议的事实是:2011年7月13日,星星公司与云南南诏古都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巍山县文庙修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7月15日,昝治金与李庭跃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昝治金、李庭跃分别出资800000元、200000元,合伙承建巍山县文庙修缮建设工程。2011年9月19日,星星公司(甲方)与昝治金(乙方)签订《项目目标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1、甲方将建巍山县文庙修缮建设工程以大包干的方式承包给乙方;2、乙方承担甲方与建设方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所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同时,昝治金向星星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1、巍山县文庙修缮建设工程的工程款一律通过星星公司账户结算,昝治金无权到建设方(业主)划领任何款项,建设方或业主拨付工程款后,星星公司按此承诺及相关合同约定扣出各种税费、工程管理及服务费等,剩余部分凭该工程支出票据拨付给昝治金或本项目债务人;2、因该工程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及产生的费用,均由昝治金负责处理和支付,由此给星星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昝治金负责赔偿。昝治金、李庭跃在施工过程中,因拖欠刘汉良木材款,经巍山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1、由星星公司、李庭跃向刘汉良支付木材款230000元;2、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星星公司、李庭跃共同承担。2013年3月11日,星星公司向巍山县人民法院交纳了233960元。因发放民工工资和支付材料款,李庭跃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8日以借支的方式在星星公司领取300000元、160000元,共计460000元。巍山县文庙修缮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通过结算,该工程的总价款为3755018.21元,业主方向星星公司拨付工程款3310000元(不包含46万元借支款和233960元案款),尚下欠455018.21元未支付。星星公司向昝治金、李庭跃支付的3310000元工程款,其中331345元转到昝治金的账户。

以上事实有原告星星公司、被告李庭跃的陈述、《巍山县文庙修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目标承包协议书》、《项目部质量责任书》、《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书》、《承诺书》、《合作协议书》、(2012)巍民初字第247号案答辩状、民事调解书、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保管款收据、农行华蓥市支行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借条等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