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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执行人李维忠与被执行人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12号 央求执行人李维忠,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世,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毕慧珍,经理。 央求执行人李维忠与被执行人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交易合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312号

央求执行人李维忠,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世,住济南市。

执行人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毕慧珍,法学,经理。

央求执行人李维忠与被执行人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决书已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法制,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问,未发现其余可供执行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富线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12号案的本次执行顺序。

央求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向本院央求执行残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作法律效能。

执行长  宗赤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