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8日、2010年5月21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区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年。因盗窃,于2012年5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8日、2010年5月21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区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年。因盗窃,于2012年5月3日被阳朔县公安局行政扣留,于2012年5月15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扣留,同年5月21日被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同意逮捕,同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朔县看管所。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2)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于2012年7月23日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华、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至阳朔县白沙镇九龙村151号被害人孙某家中。在二楼房间外行窃时,因保险柜发出警报,被告人惧怕罪状败露遂逃离现场。其在逃跑的进程中被发现,被害人孙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

上述理想,被告人黄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实、抓获通过、行政处分告知笔录及行政处分决议书、撤销行政扣留决议书、白沙派出所的说明、(2009)阳刑初字的128号裁决书及(2010)阳刑初字的86号裁决书,证人王某、陈某、李某甲、黄某乙、莫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现场勘验反省笔录及图照、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照、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黄某甲以合法占有为目标,入户实施盗窃,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造成盗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罪名成立,应予惩罚。被告人黄某甲有劣迹前科,应添加相应的刑罚量;其当庭被迫认罪,可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迫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叶仕恩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