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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本院认为,关于该项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不曾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过约定,因此,该项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而且关于这些债务是否为被告个人债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有被告自述,本院无法予以

本院认为,关于该项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不曾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过约定,因此,该项请求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而且关于这些债务是否为被告个人债务,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有被告自述,本院无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3年1月17日原告高××与被告冯××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曲溪中里15-7-211-213号房屋归原告高××所有的约定条款无效;

二、驳回原告高××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