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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农行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万娥、和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小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宝塔区二道街。 负责人呼英烈,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新、郭延平,陕西嘉岭律师事务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0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宝塔区二道街。

负责人呼英烈,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新、郭延平,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杨万娥,女,195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宝塔区延中沟居民2区203号院,公民身份号码:61260155082532。

被执行人延安和平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延中沟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农行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杨万娥、和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和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小东门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农行小东门支行向我院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