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解刑初字第246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建超,男,1974年4月6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3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2年7月4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三宝,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因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于2013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3年6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7月4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卢春晖,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因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于2013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3年6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2年7月4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建超、崔三宝、卢春晖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致远、代理检察员牛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建超、崔三宝、卢春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董建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孙xx、侯x前来处警时,被告人董建超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后民警将董建超控制,被告人崔三宝、卢春晖为阻止民警将董建超带离,对民警侯x进行拉拽、殴打。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x 、李xx等人证言;被告人董建超、崔三宝、卢春晖供述和辩解以及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建超、崔三宝、卢春晖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董建超、崔三宝、卢春晖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董建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对被告人崔三宝、卢春晖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 被告人董建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崔三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卢春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意见,但认为自己没有殴打民警。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6日22时许,在焦作市锦祥商业街兄弟饭店,被告人董建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民警孙xx、侯x前来出警时,被告人董建超对其二人进行殴打,后民警将董建超控制,被告人崔三宝、卢春晖为阻止民警将董建超带离,对民警侯x进行拉拽、殴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董建超的供述:案发当天,我在锦祥商业街兄弟饭店打了别人一拳,110的民警来处理事,那个瘦高个民警让我上警车,我想为啥不带对方的人上车,我就不上车,这个民警就按住我的脖子让我坐到了警车的后排座上,我不想让民警带我走,就躺在后排座上,朝这个瘦高个民警身上跺了三、四脚,又用拳头朝这个民警身上打了几拳。之后又来了几个民警将我强行带上警车准备带我走,我对崔三宝说把我弄出来。随后崔三宝他们强行拉开警车门,把民警强行从车上拉下来了,这时我咬了其中一个民警的胳膊。之后崔三宝和卢春晖又强行将我从警车里拽出来,让我跑,我沿丰收路向西跑了,后来几个民警把我抓住带到公安局了。 2、被告人崔三宝的供述:案发前,董建超给我打电话,说在锦祥商业街和别人发生冲突了,让我过去,我叫卢春辉、杨群、高超一块去。到了以后,我看见民警将董建超带到路边的警车里,董建超从警车上下来,瘦民警过来拉董建超上车,董建超就用脚跺瘦民警身上跺了三四脚,又用拳头朝瘦民警身上打了七八下。这时又来了一辆警车,从车上下来了一个胖民警,胖民警从后面抱着董建超,将董建超带上第二辆警车,将董建超压在身下,不让董建超乱踢。我和卢春晖不想让把董建超带走,就故意拦着民警不让他走,让民警拿执法证。这时我听见董建超在车里喊:“快把我弄出来。”我和卢春晖一块来到车门前,我看见董建超在用拳头朝胖民警的脸上乱打,然后我和卢春晖上前拉着胖民警,想把胖民警的胳膊拉开,把董建超放走,可是胖民警一直不松手,我就用右手握拳,朝胖民警的右前胸处、右肩处捣了几拳,卢春晖跟着也用拳头朝胖民警的右前胸处捣了几拳,这时胖民警还是不松手,我就拉着胖民警的右胳膊,卢春晖也拉着胖民警的右胳膊,使劲将民警从车上拉翻到地上,把民警摔倒在地上。董建超也被从车上拉了下来,然后我和卢春晖推着董建超,让董建超逃跑。 3、被告人卢春晖的供述:案发当天,我和崔三宝、杨群、高超一起在金江搅拌站打牌。崔三宝接了个电话后说董建超在锦祥商业街挨打了,让我们一起去帮忙打架,到后,看见一个瘦民警带着董建超从一个饭店出来,往一辆捷达警车上带,董建超上车后,不知道为啥又从车上下来了。之后董建超一直不愿配合民警,董建超就朝瘦民警肚子上连续跺了三四脚,朝瘦民警的身上、头上打了三四拳。很快又来了一辆面包警车,从车上下来一个胖点的民警,这个胖民警把董建超带到面包警车上后,警察快要将警车右后门关上的时候,我强行挡住又拉开了,我和崔三宝站在警车门外,我看到胖民警把董建超挤在车座靠背上,控制着不让董建超动,董建超一直用拳头朝民警脸上打,并咬了胖民警一口。董建超让崔三宝把他从警车里弄出来,崔三宝上去拉董建超,但拉不出来,我用双手强行抓住了胖民警的右小臂,抓住后我往后猛的一拉,想把胖民警拉出来,但是脱手了。随后我和崔三宝一起拉着民警,往后猛的一拉,民警被从车上拉下来摔在地上,董建超跟着也被拉到了地上。我和崔三宝推着董建超让董建超赶紧跑。 4、民警孙xx的证言:案发当天,我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与张x迅速赶往现场。到现场后,经了解系兄弟饭店二楼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指被告人董建超)与朋友在该饭店吃饭期间,因其一个女性朋友上厕所时和另一男顾客发生纠纷,穿白色T恤的男子打了该男顾客一拳,后双方发生纠缠。在我要将双方当事人带至焦南分局治安大队接受处理的时候,穿白色T恤的男子不愿意去公安机关,期间,该男子对我进行辱骂,并用脚朝我肚子上跺,用拳头朝我头部乱打,我到警车里呼叫增援的时候,该男子又冲到我跟前用脚朝我腰上跺,用拳头、胳膊肘对我的背上乱打,将我打伤。 5、民警侯x证言:案发当天,我带邢xx赶到现场,看到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指董建超)一边骂民警孙xx,一边用右腿朝孙xx的肚子上跺了一脚,我直接跑过去用胳膊搂着该男子,控制住他,将他带上警车后排压在我的身后,该男子朝我右边胳膊咬了两下,朝我脸上扇了两巴掌。在我控制该男子不松手时,警车外一个穿黑色夹克,带眼镜,头发较长的男(指被告人崔三宝)和一个穿花格子衬衣圆脸的男子(指被告人卢春晖),用拳头朝我的头上、胸部打了四、五拳,并用力推搡我,强行将我和控制在警车内的男子拽出警车外,将我摔在地上。 6、证人王xx证言:当天晚上在锦祥商业街兄弟饭店吃饭,看到二楼有两方人在吵架,我就报警了。大约四五分钟后,有一辆警车闪着警灯停在饭店门口,从车上下来两名民警。民警将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指董建超)还有另一方的人往警车里带,说要去派出所处理。我看到这个男子上了警车的后排,又从警车上冲下来了,指着民警骂,用拳头朝民警身上打了几拳,又用脚朝民警肚子上跺,民警捂着肚子往后退,这个男子被旁边的人拦到警车北边了。我看到挨打的民警打开警车驾驶室,趴在驾驶室里不知道在干什么,这时打民警的男子又向民警冲过来,两个胳膊在警车的驾驶室旁边乱打,这个时候,又开来一辆闪着警灯的警车,从车上下来两名民警,他们上前拉住这个打民警的男子,往他们开来的警车方向拉,这个时候,我就回家了。 7、证人贾xx证言:案发当天,我从锦祥商业街经过,看到一辆警车闪着警灯停在“兄弟饭店”门口,我看见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正骂骂咧咧的在警车北边嚎叫,警车的驾驶室的门开着,一个警察趴在警车里用对讲机在呼叫增援,这男子跑到警车身后,朝警察的身上跺了一脚,然后用拳头、胳膊肘朝警察身上乱打,之后又来了一辆警车,车上下来的警察将这男子拉到警车上,后来我听见车里的警察说:“你还咬我。”这个男子用巴掌向这个警察的身上、脸上扇,还有一个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和穿花衬衣的男子,动手去警车里拉穿白色T恤的男子,他们将车里的警察猛拽出来摔在地上。那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被旁边的人拉着往丰收路跑了。” 8、证人张x的证言:当天我和民警孙xx到现场后,孙xx要将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带到焦南分局治安大队处理,但其中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上警车后,在警车里大声吵闹,用巴掌朝孙xx的脸上扇了两巴掌,然后跳下警车,朝我的右大腿跺了一脚,指着孙xx骂,用脚朝孙xx腹部跺了一脚,用右胳膊朝孙xx前胸打了一拳,用左胳膊向孙xx的后背打了一拳,用脚向孙xx大腿根部踢了一脚。当孙xx趴到警车驾驶室呼叫增援的时候,这个男子又跑到孙xx跟前,朝孙xx的右大腿后边跺了一脚,用拳头朝孙xx的头上、肩上乱打,孙xx被打的蹲在地上。赶来增援的313巡逻组民警侯x和巡防队员邢xx将这个男子控制到警车后,该男子仍在警车内对侯x进行殴打。我听见侯x在警车里说:“你敢打我,还咬我。”这时穿花格格衬衣的男子向侯x脸上打了一拳,穿黑色外套的男子也开始向侯x身上打,接着这两个男子用拳头向侯x身上打了几下,并强行将侯x和车里穿白色T恤的男子拽出警车,将侯x摔在地上。 9、证人邢xx证言:当天,我和民警侯x迅速赶到现场,看到一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在用脚踹民警孙xx,踹了有三四脚,孙xx被打的一直蹲在地上捂着肚子,侯x搂着穿白色T恤的男子的脖子将其控制到警车后排,压在侯x身后,这个穿白色T恤的男子用巴掌朝侯x脸上、身上打。车外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和穿花格格衬衣的高个子男子用手去推侯x,边推边大声吼侯x:“松手。”侯x还是抱着车里的男子,这两人用拳头向侯x的胸口捣了三四拳,将侯x强行从警车里拽出来并摔在地上,穿白色T恤的男子趁机逃跑了。 10、证人靳xx证言:当天我走路到“锦祥商业街”北口那里,我见在一家饭店门口停了一辆捷达警车。有一个穿白色半截袖男子(指董建超)在那里骂民警,看到这种情况,我就上前把这名男子拉到了一边去劝解。这时,那个瘦高个的民警走到警车驾驶室那里,打开车门,然后弯着腰,半个身子伸到警车里不知道在干啥。这个男子一下甩开我,冲到这个民警身后。因为民警当时弯着腰,这名男子就先用肘朝民警的背上猛击了几下,又用脚朝民警的身上乱跺。连肘击带跺。后来从北边又过来一辆警车,车上下来了一名个子较低的民警和一名巡防队员。低个民警过来直接搂住这名穿白色半截袖的男子的脖子,然后把他往警车上带。带上车后,不知道又从哪里过来了两名男子(指崔三宝、卢春晖),这两名男子伸手去打低个民警,他们朝低个民警的头脸上打了几拳,然后他们两个把低个民警和那名穿白色半截袖的男子一块拽出了警车。 11、证人张xx证言:当天,我和董建超、李xx、冯xx一起在锦祥花园商业街兄弟饭店吃饭,李云霞因上厕所和一个男子发生争执,后来董建超打了这个男子,之后有人报警了。来了一个瘦民警把董建超往一辆警车上带,董建超上车后又下车了,董建超用拳头朝瘦民警头上打了好多下,用脚朝瘦民警的身上肚子上跺,跺了两三脚,他还跳过去用肘击瘦民警的背,把瘦民警打的弯腰蹲在地上。董建超被带上车后,有三个男的上来强行拉那个胖民警,穿花格格衣服的那个人(指卢春晖)先用拳头朝胖民警头上打了两拳,穿深色外套的这个人(指崔三宝)也跟着用拳头朝胖民警头上打了一两拳,他们拉着民警和董建超,把他俩一起从车里直接拉出来,拉到地上。 12、证人李xx证言:案发当天,我和张xx、冯xx、董建超一起到饭店吃饭,期间,因排队上厕所和一个男的发生了纠纷,董建超扇了那个男的一巴掌,就有人报警了。警察来后,我看见董建超抬腿朝着瘦高个警察跺了一脚。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辆警车,车上下来两个警察,拽着董建超上警车。董建超一直反抗,这两个警察把董建超推上警车,董建超躺在面包车中排座位上,一直乱抡胳膊乱蹬腿。后来我看到有三个男的,在董建超被带上警车之后,这三个男的不让警察将董建超带走。董建超还是在警车上乱抡胳膊乱踢腿的反抗,稍胖的警察在按董建超的胳膊想要控制住他,突然董建超朝稍胖的警察胳膊上使劲咬了一口,这三个男的喊着:“把人拽下来。”穿花格子短袖的男子(指卢春晖)伸手朝里面开始打,他用拳头打到稍胖警察的下巴上了,接着穿深色长袖外套的男子(指崔三宝)也开始打稍胖警察,用拳头打了警察的胸口,接着这两个男的又用拳头打了稍胖警察好多下。最后他们几个一起使劲,把董建超从警车上拽了下来,把稍胖的警察也从警车上带了下来,稍胖警察被拽下车甩的直接坐在地上了。 13、证人杨x证言:董建超和吃饭的人发生争执后,打电话叫崔三宝过去,我和崔三宝、卢春晖、宋高超就一起去找董建超了。到那后,我看见董建超指着一个警察骂,朝警察身上跺了一脚,警察趴在警车里用对讲机呼叫增援的时候,董建超冲到警察跟前,朝警察身上跺,然后用拳头朝警察背上打,大约打了三、四拳。又来了一辆警车,一个稍胖一点的警察,抱着董建超的脖子将他弄上警车。在警车里董建超打了胖民警脸上两巴掌,然后董建超让车外的崔三宝等人把他从警车里弄出来,崔三宝、卢春晖用巴掌往胖警车胳膊和前胸口处拍打,拍打了三、四下,他们又拽着胖民警的胳膊往外拽,把胖民警和董建超一起从警车里拽出来了,胖民警被拽出来后摔在地上。 14、证人宋xx证言:崔三宝带我和卢春晖、杨群一起去找董建超,说是董建超和别人吃饭时打架了,到了后看到董建超从警车里下来了,边骂边朝瘦警察的身上跺了一脚、用脚朝瘦警察身上跺,然后用拳头、胳膊肘击打瘦警察的背部,瘦警察被董建超打得蹲在地上。这时从北边又过来一辆警车,从车上下来两个人,胖警察将董建超拉到后面的警车上,我看见胖警察抱着董建超的脖子将他压在身后,然后我听见胖警察说:“你还咬我,还打我。”这时董建超对车外的崔三宝等人喊:把我弄出来。崔三宝和卢春晖拉着警车的门问胖警察要执法证,让胖警察松手,将拳头往警车里捣,他们一起用力去拽董建超和胖警察,将胖警察和董建超一起从警车里拽出来了,那个胖警察倒下用手按住地了。 15、证人冯xx证言:董建超在锦祥商业街兄弟饭店和别人发生争执后,民警要将董建超和我们带到派出所处理,董建超不愿去。董建超跺了民警几脚,我上去抓了民警的衣领。 16、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妨害公务的事实。 17、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证明、焦作市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焦作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员另行处理通知书、伤情鉴定明白卡、照片、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建超、崔三宝、卢春晖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建超、崔三宝、卢春晖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建超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三宝、卢春晖辩解其没有殴打民警侯x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崔三宝、卢春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董建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崔三宝、卢春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建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崔三宝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卢春晖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党 莉 审 判 员 郑连生 审 判 员 李 婧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文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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