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221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金永,男,1978年生。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2年12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金永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建、汤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金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国庆节前后,被告人万金永租用本村村民宗XX的“艺术幼儿园”利用夜晚开设赌场,置买麻将牌,采取推饼的方式吸引周边乡镇村庄群众进行赌博,从中“提水”。2012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万金永在其开设的赌场内组织人员又在赌博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收缴赌具一套,赌资68260元。另查明万金永在开设赌场期间,吸引三十余人参与赌博,从中获利3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金永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金永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金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霞 审 判 员 智 伟 陪 审 员 俎志勇
二O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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