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平民申字第100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席胜旗,男,汉族,1972年1月29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裴炳炎,男,汉族,1951年2月17日生。 再审申请人席胜旗因与被申请人裴炳炎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平民三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席胜旗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一审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超过诉讼时效,故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时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能抗辩申请人在二审庭审时所作的陈述,且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也来提供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新的证据。 综上,席胜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席胜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玉昌 审 判 员 徐冠军 审 判 员 张曙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伟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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