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华区刑初字第476号 |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慧文,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 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3月3日被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慧文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慧文及其辩护人赵启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2日,被告人孙慧文通过电话联系,向重庆市、湖南省、江苏省等地用户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销售金额共计7820元。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慧文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孙慧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孙慧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2日,被告人孙慧文通过电话联系重庆市、湖南省、江苏省等地用户,多次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发货等形式,向用户销售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销售金额共计7820元。经河南省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孙慧文销售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复方关节炎胶囊所标示的生产批准文号系伪造,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慧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宋xx、贾xx、王xx、张xx、刘xx、郑xx、罗xx、朱xx、徐xx证言,河南省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濮阳市公安局昆吾派出所户籍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短信照片、通话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慧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已犯有销售假药罪。孙慧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孙慧文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孙慧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慧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三月三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朝选 审 判 员 吕 茵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井丽伟 |
上一篇:上诉人姚尚书因与被上诉人姚铁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