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泌刑初字第387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广修,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0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7月29日,唐河县公安局将王广修盗窃一案移交泌阳县公安局。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修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农历十一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广修窜至高店乡柏棚村委赵庄杨义礼家,将杨义礼的房门撬开后盗窃棉袄一件,五斤装香油一壶,方便面两件,总价值一百三十元。 2、2012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广修窜至高店乡柏棚村委赵庄王广海家,趁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将王广海卧室里的油菜籽偷走四十多斤,变卖后得赃款四十元。 3、2012年农历12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广修窜至高店乡柏棚村委下岗程秀莲家,翻墙进院后撬门入室,将室内的一袋麸子偷走,价值七十元。又将鸡笼内的鸡子偷走三只,经评估被盗土鸡价值一百五十六元。 4、2013年3月2日中午,被告人王广修窜至高店乡九门村委下洼刘华伟家,翻墙进院后撬门入室,将刘华伟包内的现金盗走一千元。 5、2013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王广修窜至高店乡柏棚村委油坊庄王和荣家,翻墙入院后撬门入室,将王和荣女儿杨合霞放在卧室的四百元现金和一部价值一百元的卓拉牌手机盗走。 6、2013年3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广修窜至高店乡和岗村委上岗邓建娇家,在其东屋南头挖洞,将邓建娇所养的两只羊盗走。经评估被盗的两只羊价值两千三百八十元。破案后,追回两只羊。 7、2013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广修窜至高店乡柏棚村委柳树堰王恩兰家,挖洞入室,将拴在屋内的两只羊盗走。经评估被盗的两只羊价值四千八百元。 8、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广修窜至高店乡柏棚村委赵庄王广海家,在其羊圈东北角处挖洞后,将王广海家的羊赶出六只。在赶羊过程中被发现,王广修将赶出的羊丢弃在王广海家屋后的花生地里后逃跑 。经评估六只羊价值六千八百六十元。 9、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王广修窜至唐河县王集乡杨庄村褚智点家,翻墙入室,将褚智点家放在床头木箱内的红玛瑙手镯及一些银器、一条价值两千三百元的金项链、现金三百三十元盗走。其从褚智点家出来时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将被盗物品抛弃,后被失主和村民追上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杨义礼、王广海、杨合霞等人的陈述,刑事判决书,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修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撬门或挖洞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5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广修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多次入户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广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6696元追缴后发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乔 景 宝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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