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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许清林、李宪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清林(又名许万振)男,1979年8月28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宪成,男,1962年8月9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清林(又名许万振)男,1979年8月28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7月1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宪成,男,1962年8月9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清林、李宪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清林、李宪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在泌阳县花园乡河南二环路施工现场,被告人许清林在明知路基下有施工工人的情况下,不顾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让铲车司机李宪成修路,李宪成因为疏忽大意造成施工工人汪玉清死亡。案发后二被告人及施工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人刘国龙、申国付、孙建华、张献、薛青娥、孙建民、何留套、李德省、朱勇、宋长赞、林伟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泌)公(尸)鉴(法)字【2013】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李宪成、许清林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宪成、许清林对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1日在泌阳县花园乡河南二环路施工现场,被告人许清林在明知路基下有施工工人的情况下,不顾存在的安全隐患,仍让铲车司机李宪成修路,李宪成因为疏忽大意造成施工工人汪玉清死亡。案发后二被告人及施工单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1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人刘国龙、申国付、孙建华、张献、薛青娥、孙建民、何留套、李德省、朱勇、宋长赞、林伟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泌)公(尸)鉴(法)字【2013】4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清林、李宪成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在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过失犯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清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宪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平 坡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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