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潢民初字第756号 |
申请人,杨金江,男,1952年生,汉族。 申请人杨金江要求宣告杨永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金江诉称,其与杨永超系父子关系。其子杨永超于2006年12月走失不知去向,至今下落不明。 经查,杨永超,男,1979年生,汉族。2003年2月,被申请人杨永超与女友唐佳林在广东务工时同居,2004年4月4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杨XX。因唐佳林在2004年10月20日被犯罪份子杀害,造成被申请人杨永超精神失常。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离家出走不知去向,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3日发出寻找杨永超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永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永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两年,在其离家出走后,申请人的父母及家人曾多方寻找。杨永超失踪的事实,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村委会及家中亲人均能证实,本院公告寻找杨永超期限也已届满。对申请人杨金江要求宣告杨永超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永超失踪; 二、指定杨金江为失踪人杨永超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 晖 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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