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1452号 |
原告王俭,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刘晓娜,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 原告王俭诉被告刘晓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俭、被告刘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常吵架、打架,没有共同语言,感情已破裂。双方经常因为一些小事发生矛盾,形成了被告夜不归宿,夫妻关系恶化。鉴于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原告于2012年11月起诉离婚,到现在分居8个多月。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打过架,只是偶尔有小的争吵。双方也没有分居,只是被告上班的地方离妹妹家比较近,所以平时上班时住在妹妹家,但是周末准时回家。有时原告也去妹妹家找被告。每个星期原、被告能住在一起四天。原告一直对被告挺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认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感情尚可,无子女。偶因脾气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同等产生过矛盾、争执。2012年11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13年1月22日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争执,但这种情况在很多家庭中都会存在,只要双方能互敬互爱,多为对方及家庭着想,在处理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时通过真诚地协商和及时地沟通,双方的感情是可以改善的。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俭本次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赵翌闻 人民陪审员 花九成 人民陪审员 徐家贵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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