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0号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雷濮,男,1986年5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木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断路北。 法定代表人:肖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凤森,男。 上诉人刘雷濮与被上诉人濮阳市木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凤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1)华法民初字第34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献忠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