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驻民一终字第33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应林,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王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王金称2009年6月14日张全中、张应林共同签名的借条是张应林书写的,张应林否认系其书写,并称对该借条不知情,该借条是否为张应林书写的事实不清。王金称其于2010年12月20日与张应林约定重新更换借条,张应林当天向其重新出具借条,其同时向张应林出具收条,目的是避免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张应林对此予以否认,并称其于2011年8月15日向王金归还了7000元借款,王金于2011年8月16日向其出具的收条,不是2010年12月20日出具。双方对该事实产生分歧,王金出具收条的具体时间不清。二审中,双方均同意对2009年6月14日的借条是否为张应林书写,以及对王金出具收条的具体时间进行鉴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 贺 堂 代理审判员 李 欢
二О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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