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12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振广,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明明,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燕,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山县下汤镇龙谭村石峡组。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龙谭村石峡组。 再审申请人赵振广、赵明明因与被申请人鲁山县下汤镇龙谭村石峡组(以下简称石峡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振广、赵明明申请再审称:赵振广、赵明明承包的是小组的荒山,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不属“家庭承包”方式,不需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采用“公开协商”的方式签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赵振广、赵明明与石峡组签订的《荒山开发承包合同书》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该《荒山开发承包合同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二审判决认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而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定合同无效,赵振广、赵明明关于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错误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赵振广、赵明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振广、赵明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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