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刘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存,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泌刑初字第423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存,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被告人刘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8点左右,刘存夫妻与邻居刘付榜、李运凤夫妻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厮打中,刘存顺手捡起一块砖头将李运凤的额头及左手砸伤。经鉴定,李运凤的左手掌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

另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刘存与李运凤达成调解协议,刘存向李运凤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李运凤对刘存给予谅解。当日,刘存主动到赊湾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赔偿协议书及收款条、谅解书、被害人李运凤的陈述、证人刘付榜、杜天福、刘长金、方建娟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泌阳县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刘存的到案证明、被告人刘存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存因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存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刘存犯罪确因邻里纠纷引起,事发后刘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邢东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