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郏民初字第1064号 |
原告张次会,男,1937年12月15日生。 原告唐青毛,女,1932年7月25日生。 被告张书涛,男,1959年11月24日生。 原告张次会、唐青毛与被告王张书涛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青毛并代理张次会、被告张书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次会、唐青毛诉称,张次会、唐青毛有三个儿子,张书涛是长子。由于张次会常年有病生活不能自理,张书涛要求轮流照顾生活起居,张次会,唐青毛不愿与他们共同生活。为此,张次会、唐青毛住院的医疗费张书涛不支付。经多次调解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张书涛支付赡养费每月200元;2、张次会、唐青毛的医疗费按票据由张书涛承担三分之一。 被告张书涛辩称, 十几年来张次会、唐青毛生病都是张书涛在照顾,去年张书涛与张次会、唐青毛商量轮流赡养,张书涛赡养一年后,该张振涛照顾时,张振涛外出打工,张次会在家骑车摔伤,张书涛认为张次会摔伤是张振涛的全责,张书涛现在生活状况不好,张书涛愿意让张次会、唐青毛跟随自己生活。 经审理查明,张次会、唐青毛一生共生育6个子女,长女张书军、次女张淑珍(2013年春节去世)、三女张淑丽、长子张书涛、次子张振涛、三子张振宏,均已成家立业。张次会、唐青毛现年迈无劳动能力,要求张书涛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并支付医疗费的三分之一。诉讼中唐青毛提交张次会医疗费单据5张,郏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自费1元,郏县人民医院住院总费用为5679元,郏县韦楼叶家祖传骨科679骨科医院300元,三项共计5980元。其中郏县城乡医疗救助核算救助金额1136元,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申请报销补助金额1524元,本人实际支付费用为3320元。另外在孙道安诊所治疗费用130元未加盖公章。 另查明,张次会、唐青毛有每月最低生活保障80元,新农保每月60元。 上述事实有张次会、唐青毛身份证、医疗费票据、对唐青毛的下午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张次会、唐青毛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张次会、唐青毛要求张书涛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张书涛每月承担200元过高。因张次会、唐青毛除次女张淑珍因病已经去世,还有5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对二人都有赡养的义务,且二人每月有最低生活保障80元,新农保每月60元。故张书涛应每月支付张次会、唐青毛赡养费各50元为宜。张次会看病的医疗费用,应由张书涛按实际支付费用3320元承担五分之一即664元。张次会、唐青毛在在孙道安诊所治疗费用130元的票据因未加盖公章,不符合证据标准,不予采信。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书涛每月给付张次会、唐青毛各5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2013年9月份至12月份的赡养费。以后每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支付该季度的赡养费; 二、张书涛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给付张次会、唐青毛医疗费664元。今后张次会、唐青毛医疗费用由张书涛按医院正规医疗费票据承担五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书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卫真 审 判 员 曹卫国 代理审判员 张 潇 二Ο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米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上一篇:张功勤与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