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固民初字第1808号 |
原告杨丰收,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景贤,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华堂,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志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杨丰收诉被告孙华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平独任审判,书记员陈全出庭记录。原告杨丰收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周景贤、被告孙华堂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志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丰收诉称,2011年12月26日,被告因承包工程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拾万元,并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多 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2012年被告回固始老家,原告与其联系不上,现起诉要求被告及时还款,并承担利息。 被告孙华堂辩称,借款条据属实,但该钱属赌博帐,属非法债务,且被告已偿还原告3万元,下欠7万元,原告予以放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丰收与被告孙华堂是在福建省晋江市做工时相识,并互有来往。2011年12月16日,被告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现金壹拾万元,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杨丰收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孙华堂,2011.12.16号。此款借出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后被告回到固始,此款催要无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及时还款。庭审中,被告辩称此款系赌博帐,属非法债务,其已偿还3万元,下余7万元原告放弃。经庭审核实,原告否认,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壹拾万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庭审放弃借款的利息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诉称的系赌博借款,其已偿还3万元,下余7万元原告放弃等理 由,因原告否认,其又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告 的处罚结论,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应负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华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丰收人民币100000.00元整。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孙华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2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学平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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