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淮民初字第00215号 |
原告郭林侠、女、1975年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丰收、男、1974年生、汉族。 原告郭林侠诉被告李丰收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家畅独立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同被告于1997年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常与原告生气打架。被告曾到原告打工的厂子里去闹。自2009年7月分居至今,期间2011年原告起诉过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应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由被告抚养。女儿李某某,1998年11月17日出生,儿子李某,2006年2月6日出生,原被告均在外打工,无固定收入。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原告于2009年因生气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过。2011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 本院认为:原告郭林侠与被告李丰收属合法婚姻。婚后因生气分居多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生育的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鉴于被告自愿抚养两个孩子且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因此考虑到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子女由被告抚养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判决原告郭林侠与被告李丰收离婚。 二 婚生子女李某某、李某归被告李丰收抚养。原告郭林侠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畅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靳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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