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劳终字第0016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新,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庆珊,焦作市马村区马村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东星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东孔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立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海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小新与上诉人焦作市东星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小新于2013年2月28日向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马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王小新、东星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小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庆珊,上诉人东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海林、丁小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3)马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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