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催字第33号 |
申请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辉。 申请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 23300046,收款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账号60051001000000019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申请人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定宣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鹏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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