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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许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许锋,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汝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许锋,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许锋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川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许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段许锋与雷一X系事实婚姻关系。2008年9月17日6时许,段许锋因家庭矛盾携带一2.5升饮料瓶装满汽油到本市纸坊乡姚楼村雷XX家中,将汽油泼洒在雷一X身上、床上及屋内,并将汽油点燃,至雷一X及雷一X的母亲邵X烧伤。以经法医学鉴定,雷一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邵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段许锋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许锋辩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许锋与汝州市纸坊乡姚楼村村民雷一X系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雷一X即回其娘家居住。2008年9月17日6时许,段许锋携带一2.5升饮料瓶装满汽油到本市纸坊乡姚楼村雷一X之父雷XX家中,将汽油泼洒在雷一X身上、床上及屋内,并将汽油点燃,致雷一X烧伤。雷一X的母亲邵X在救助其女儿时也被烧伤。经法医学鉴定,雷一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邵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段许锋未对被害人雷一X、邵X进行赔偿。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严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段许锋供述

2008年过了八月十五没几天,因家里的三轮车没油了,需要加油,我就骑着摩托车拿了个2.5升的饮料瓶去买油,在加油站将饮料瓶加满汽油。因我前段时间和妻子雷一X生气,她回了娘家,我就想着去她家把她接回来。于是,我就骑着摩托车到了雷一X的家中,我拿着装满汽油的饮料瓶进了雷一X的屋子。当时,雷一X在床上躺着,我拉她叫她跟我回家,雷一X不走,这时雷一X的母亲也说不让雷一X跟我回家,还说了我几句。我当时老恼,就把手里拿的汽油洒到雷一X的身上和她躺的床上,我说:“既然过不成了,都不活了”。我从身上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烟,打火机打着,屋里一下子就着火了,雷一X身上、床上屋里都着火了。我看见着火了,就慌了,赶紧从屋里跑了出来,跑出屋门口的时候,我又返回到雷一X的屋里,我和雷一X的母亲把雷一X拉了出来,想把雷一X身上的火扑灭,雷一X的父亲不让帮忙,还说要报警,我心里害怕,就骑着摩托车走了。

2、被害人雷一X陈述

2008年9月17日早上6点多,我丈夫段许锋到我娘家(我因和丈夫吵架,这些天一直在我娘家住),我还在堂屋睡着没起床,段许锋进我屋说:“改改,你还过不过了”。我说:“过不过不是看我的”。他说:“不过,过不成都算了,过不成,干脆咱俩都死这,今天是个好日子”。然后,他跑着出去,一分钟左右不知从哪拿了一个大“雪碧”瓶子,里面装着满满的汽油,他开始向我住的屋内床上、柜子上、地上还有我的手臂上和腿上洒汽油,然后,他从身上拿出打火机,第一次向地上点,他没点着,第二次不知道他在哪把火点着了,他点完火就跑了。我身上也着火了,我跑出去,我爸和我妈帮我把衣服脱了,当时段许锋还在身旁站着,我追上去拉他,他就向外跑。我和我妈追上他后,拉着他骑的红色“银狼”摩托车,他把我拖了好几米,我就摔倒在地上了。他当时还说“我找人去”(找人打我),随后就骑着摩托车从我家门口向东走了。

3、被害人邵X陈述

2008年9月17日早上6点多,我起床去厨房开门做饭,这时看到二女婿段许锋一个人进院后,直接到上房去喊我二女儿雷一X回家,我知道他两个人正在生气,我就进屋去劝劝他们。在屋内俩人再次吵架后,段许锋一个人走到大门外,不一会又返回来,这时他手里拿了一个雪碧瓶,跑进屋门,我和女儿没反应过来时,段许锋就将雪碧瓶打开往地上、我女儿睡的床上泼,我们感觉不对劲,才知道是汽油。段许锋很快掏出打火机并点燃地上汽油后,就跑掉了。我一边救我女儿,一边喊救人,我丈夫从外跑回来,我们开始救火。并将我女儿从床上救到院子里,我们三人将火扑灭。

4、证人雷XX证言

2008年9月17日早上7点左右,我在家起床后,正在大门外用麦桔杆垫水坑,看见我女婿段许峰骑一辆摩托车过来,到大门口把车一放,他手里拿一个塑料瓶子,就直接往屋里跑去。我不知道他是干啥的,停有一分钟,我进院子看见屋里窜起大火。这时段许锋从屋里跑了出来,我拦了他一下,没拦住,就用手扇了他一耳光,他就跑了。我赶快进屋,看到我二女雷一X在屋里睡着没起床,身上着火了,我赶紧把她拽了出来,把她身上的衣服往下脱。当时,我妻子身上也着火了。随后我就打了“120”“110”,后来救护车把我女儿和媳妇拉走了。

5、现场勘查笔录

2008年9月17日9时8分

在汝州市纸坊乡姚楼大队雷村雷XX家现场勘查。

中心现场位于雷XX家一楼西间卧室内。进客厅,从客厅内有条伸向西侧卧室的水管。客厅顶南墙贴西墙有张床,床的东侧地面上扔着衣服。西卧室门口外侧地面放着半碳化状的湿衣服,框上挂着变形的塑料布。进卧室,卧室内门口内侧靠东墙板凳上衣服部分碳化。顶南墙贴西墙放着一张床,床上南侧放的褥子部分碳化,下边压得凉席和床板靠西墙的一边被烧成碳化状,北床帮被烧黒\\\,床帮上的衣服部分呈碳化状;床东侧放着衣柜,衣柜表面呈碳化,柜内衣服部分碳化。衣柜上放着一卷塑料布,塑料布被烧化。

现场地面已被救火时破坏,失去勘察条件。

证明:雷XX家中被火烧后的情况。

6、鉴定结论

(1)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08)08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雷一X损伤程度为轻伤。

(2)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08)08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鉴定意见:邵X损伤程度为轻伤。

7、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段许锋的年龄等情况。

(2)雷一X、邵X烧伤情况照片十二张,雷XX家中被烧情况照片八张。

证明:雷一X、邵X的烧伤情况及雷XX家中被烧的情况。

上述证据,被告人段许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许锋因家务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使用汽油放火的方法,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许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延  兵

                                             审  判  员  刘  兵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飞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渠  丽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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