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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3)孟刑初字第00179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飞龙,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 辩护人郭树彬、张建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监诉(2013) 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飞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书
(2013)孟刑初字第00179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飞龙,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

辩护人郭树彬、张建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监诉(2013) 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飞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八一、张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飞龙及其辩护人郭树彬、张建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飞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飞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韩飞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韩飞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韩飞龙系自首;2.被告人韩飞龙的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不大;3.被告人韩飞龙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韩飞龙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内量刑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傍晚,被告人韩飞龙无故进入同村村民李××家中,在李××让其离开时,被告人韩飞龙心怀不满。次日凌晨,被告人韩飞龙酒后翻墙进入同村村民李××家,强行闯入李××卧室,对李××母子进行辱骂、威胁。

2013年1月14日被告人韩飞龙自动到孟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主要事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韩飞龙供述:2012年11月20几号,我和倪成准备去找张青峰喝酒,在等他的时候我和倪成见李××家的门开着就进去她家坐了一会儿,后来李××问我们来干啥了,说话的口气比较生硬。我就对她说:“以后想叫我们来,我们还不来呢!”随后我们就从她家出来了。刚出来没多大一会儿张青峰就过来了,我们三个人在我们村的一家饭店喝酒。喝完酒以后我们三个人到了王聪家,张青峰一到王聪家酒劲就上来了,于是我和倪成就把张青峰送回家,随后我和倪成也分开各自回家了。我往家回时见李××家卧室的灯亮着,我就想看看是谁在她家,并爬到她家墙头看了一下,脚下一滑从围墙上掉下来,一块儿砖头正好砸到我头上流血了,这时李××出来问我来干啥了,我进到她家卧室。李××骂我,我也说她不是好人,还对她儿子说:“你赶快去睡觉,在这吆喝啥呢!”过了一会儿我就回家睡觉了。到下午时我爸韩佳营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我姐姐的婆婆张兰子家,我到后见有我爸韩佳营、我姐姐的婆婆张兰子、李建敏都在。我爸问我昨天是不是跳李××家了,当时我怕我爸打我,就说我没去。2012年12月初我和我女朋友刘X去郑州打工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陈述:2012年11月29日下午7点左右我下班回家后,有两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来我家坐在上房屋看电视,我让他们走他们不走,一直到晚上8、9点才走。当天晚上我正在家睡觉时听见外面有声音,起来后见一个人脸上全是血,他说他叫韩飞龙,还说他爸叫韩佳营,他说他脸上的血是往我家跳时院墙上的砖砸住他了,我还给了他卫生纸让他擦血,这时我发现这就是之前来我家的那个人。这时我儿子李××也过来,韩飞龙用手指着我儿子说:“你去睡,不去睡我就掐死你。”我怕他打我儿子就赶紧让我儿子李××去睡觉了。我儿子走后,后来他就走了。2012年11月30日下午我去找我儿子的伯父李建敏说这事,李建敏去找了韩佳营。

(2)被害人李××陈述:2012年12月5日前7、8天下午,我妈刚下班回家,就有两个20多岁的年轻人来我家了,我妈让他俩走他们也不走,大概过了一个小时他们才走。晚上我起来上厕所时见我妈卧室灯亮着,门口还站了一个男人正和我妈说话,我想过去看看咋回事,那个男人就用手指着我说:“赶紧去睡,不去就掐死你!”我当时很害怕,我妈也赶紧让我去睡,我回去后躺在床上听见那个男的说他叫韩飞龙,其他说的啥我也记不清楚了。后来我又起来上厕所拐回来后见我妈卧室门关着就去门边看了一下,我妈在屋内喊让我赶紧去睡。我想那个男的是跳我家的,因为我去上厕所时见地上有一块儿摔成两半的砖。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一×证明:2012年11月30日下午李××来我家说韩飞龙昨天晚上跳她家了,让我去找韩飞龙的父亲韩佳营说事儿。后来我去了韩佳营的亲家张兰子家,随后韩佳营和韩飞龙也过来了,问过情况后韩佳营将韩飞龙骂了一顿。

(2)证人韩××证明:我亲家张兰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她家说有人找我,到那儿后李建敏说我儿子韩飞龙昨晚跳李××家了,我将我儿子韩飞龙叫来后问他是不是有这事儿,韩飞龙说没去,随后我们就各自走了。过了几天韩飞龙就去郑州打工了,我也就没再问这事。后来公安机关问我材料以后我就给韩飞龙打电话让他赶紧回家,并让他去派出所把这事说清楚。他从郑州回来时候是晚上,他一进家门我就又问他是否去李××家了,这时他才承认。当时我见天已经晚了,就让他在家先睡觉,等派出所上班了去将这事说清楚。

(3)证人张××证明:2012年11月29日晚上我和韩飞龙、倪成在一块儿喝酒,喝完酒以后我们去了王聪家,到王聪家之后我吐了,韩飞龙和倪成就将我送回家了。过了没几天韩飞龙打电话说他去郑州打工,我骑电动车将他带到了孟州市寺上村口,他坐上车我就回家了。

(4)证人倪×证明:一天下午天快黑时韩飞龙带着我去了李××家,在那儿坐了一会儿李××让我们走,说话口气有点生气,韩飞龙还和她吵了两句,随后我们就从她家出来了。后来我、韩飞龙、张青峰在一块儿喝酒,随后又去了王聪家,在王聪家张青峰吐了,我就和韩飞龙一块儿将他送回家了。后来听说韩飞龙在那天晚上喝完酒以后翻墙跳李××家了。

(5)证人张一×证明:有天下午李建敏去我家找我说我亲家的孩子韩飞龙晚上跳李××家了,我感觉不可能,就联系韩佳营。李建敏将事情给韩佳营说了以后韩佳营打电话将韩飞龙叫来问有这事没有,韩飞龙说没有,随后他们就走了。

(6)证人刘×证明:我和韩飞龙是恋爱关系。2012年12月初我和他一块儿来郑州打工。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他说他爸打电话让他回去,还说是派出所找他,随后他就回家了。韩飞龙是2013年1月份的一个星期五到家的,他说周末派出所不上班,等派出所上班了再去所里。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

6、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本院(2009)孟刑初字第160号和(2012)孟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孟刑执字第203号执行通知书。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飞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韩飞龙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韩飞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飞龙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飞龙辩护人的第1点、第3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第2点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飞龙辩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过高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韩飞龙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韩飞龙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内量刑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孟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韩飞龙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韩飞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艳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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