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许县刑初字第188号 |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志,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9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3年5月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许昌县公安局逮捕。现押许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3)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辉、张超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志及其辩护人刘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6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腐竹办联合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该乡夏庄村排查未经许可从事腐竹生产经营黑窝点时,在被告人王红志家中当场查获出其生产的“金源”牌腐竹1公斤袋装50袋、5公斤袋装腐竹466袋。经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王红志生产腐竹抽样检验,检出腐竹内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有毒有害成份。上述事实由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红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生产的腐竹未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不严重,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上午,河南省许昌县河街乡腐竹办联合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到该乡夏庄村排查未经许可从事腐竹生产经营黑窝点时,在被告人王红志家中当场查获出其生产的“金源”牌腐竹1公斤袋装50袋、5公斤袋装腐竹466袋。经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王红志生产腐竹抽样检验,检出腐竹内含有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有毒有害成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对王红志腐竹加工点进行检查的事实。
2、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封存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证明对王红志生产的腐竹2941.5kg予以封存的事实。
3、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证明从王红志处扣押的腐竹中检测出吊白块2851.38毫克。
4、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证明从王红志扣押的增筋剂中检测出吊白块7.1mg×105kg。
5、被告人王红志供述:我在家生产腐竹被河街腐竹办和许昌县技术监督局的人查获了,我知道达不到生产标准的小作坊严禁生产腐竹。从我被查住,我已经干了20多天。我每天用水泡450斤左右的黄豆,然后用打浆机把黄豆打成豆浆,然后用锅炉里的蒸汽把豆浆加热熟后,把豆浆灌进腐竹锅里,里边添加一些化学制剂,最后制成腐竹。河街乡腐竹办和许昌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我家里发现的白色编织袋上面印有“HOXHE”黑色字母的东西是我做腐竹时往豆浆里添加的,因为我知道往豆浆里添加这种化学添加剂能够增加腐竹的筋度,使加工出来的腐竹颜色发黄好看。一个多月前一个40多岁的老头开着一辆破机动三轮车到我家推销这种东西,他说这种东西掺到腐竹里能增加腐竹的筋度,颜色比较好看。我拆开袋子见里面装的是黄白色粗糙的粉面,我就试了试感觉不错,然后我就买了4袋。查获我前我一共使用了1袋多,也就是往腐竹里添加了50多斤。我一共生产了添加这种“HOXHE”化学制剂的腐竹有2吨多。这些腐竹都没卖,现在都在我家被许昌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查封了。
6、证人郭xx证言:我从2011年10月份开始销售化工漂白剂的,附近生产腐竹的作坊听说我这里有,就来我这里购买了。我开始买的时候也去附近的村庄推销,我告诉他们生产腐竹的,往里边掺粉子后再往里边添加这种化工漂白剂,能够增加腐竹的筋度,我的这种化工漂白剂里边含有甲醛。我知道这种化工漂白剂不能往食品里边多掺。河街乡夏庄一个40多岁腐竹加工户从我处购买了4袋化工漂白剂。
7、证人袁xx证言:2013年5月6日上午我配合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到许昌县河街乡夏庄村排查未经许可从事腐竹生产经营活动的黑窝点时,发现夏庄村9组的王红志非法生产加工的有成品腐竹,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在王红志家中的生产腐竹作坊内提取腐竹样品,并封存了王红志非法生产的腐竹成品。许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将从王红志家庭作坊生产的腐竹提取样品回局里进行检测。我感觉事态严重,就来公安机关说一下情况。
8、辨认笔录,证明王红志辨认出销售给自己增筋剂的人系郭xx及郭xx辨认出购买自己销售的化工漂白剂的人系王红志。
9、许昌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照片, 证明从王红志家扣押四袋化学添加剂。
10、许昌县公安局民警李伟才、刘哲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5月9日在许昌县河街派出所附近将王红志抓获。
11、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证明在食品生产中严禁添加吊白块。
12、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红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管制一年。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志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腐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吊白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红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常 青
审 判 员 张 怀 忠
人民陪审员 孙 海 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星 |
上一篇:刘元中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