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管民初字第1838号 |
原告李辉,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延斌,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秀荣 被告田华丽,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松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会阳,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辉诉被告田华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松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延斌和曹秀荣,被告田华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松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8日在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领取结婚证后,被告多此要求原告补办传统结婚仪式,并向原告索要巨额彩礼。原告因家庭困难,不能满足被告要求,原、被告为此多次争吵。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相互了解,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实,被告没有向原告索要彩礼,也没有和原告争吵,原、被告之间感情很好,除了原告在服刑期间外,原告和被告均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称原告在服刑期间给其写过书信,看后让人感动,且原告委托其母亲为被告购买电动车一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5月8日在郑州市管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举办传统结婚仪式。另查明,2012年8月9日,原告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际刑期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原告认可其在服刑期间给被告写过书信,并在2012年8月委托其母亲为被告购买电动车一辆。原告服刑期满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引发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举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彩礼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并无本质上的矛盾。原告曾在服刑期间与被告通有书信,并委托其母亲为被告购买电动车一辆,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本院不予认可。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如能多关心、照顾对方,多为家庭和睦做努力,通过沟通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本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辉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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