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内井民初字第191号 |
原告杨永亮,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窦新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军峰,男,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内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内黄县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强,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吕成印,内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 代表人吕红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振国,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杨永亮诉被告尹军峰、内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内黄县计生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亮的委托代理人窦新平、被告尹军峰、被告内黄县计生委的委托代理人吕成印、被告太平洋财险的委托代理人田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永亮诉称,2012年10月22日被告尹军峰驾驶豫E95602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5线与县城平安路交叉口时,与我驾驶的豫ET9206出租车相撞,给我造成车损14780元,后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尹军峰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至今未赔偿我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0946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尹军峰辩称,我驾驶的车上有保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太平洋财险辩称,我公司已于2013年1月24日将本事故结案,2013年1月25日已经将9886.9元赔付款转入了内黄县国库支付中心,因为豫E95602轿车属于公务车,整个安阳市的公务车由国库支付中心统一采购,统一投保,所以,该赔款给了国库支付中心。 被告内黄县计生委辩称,我单位收到太平洋财险公司的二万八千多元属于我单位车辆的保险金,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被告尹军峰驾驶豫E95602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5线与县城平安路交叉口时,与原告杨永亮驾驶的豫ET9206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车损14080元,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尹军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尹军峰驾驶的豫E95602轿车车主为被告内黄县计生委,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另外,原告杨永亮还支出评估费7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杨永亮提交的记账联发票1份、评估费票据2张、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1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尹军峰驾驶豫E95602轿车与原告杨永亮驾驶的豫ET9206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原告杨永亮因此次事故受到的财产损失14780,应先由太平洋财险在承保豫E95602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在承保豫E95602轿车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事故责任承担12780×70%= 8946元,共计10946元,其余损失应由原告杨永亮自担。原告杨永亮要求太平洋财险赔偿损失10946原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其他诉请,因太平洋财险承担了赔偿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杨永亮财产损失共计10946元; 二、驳回原告杨永亮的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7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志中 审 判 员 张红周 代理审判员 牛砚洲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裴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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