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申字第48号 |
再审人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亮,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丽,女,汉族。 李明亮因与周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明亮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明亮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返还和分割房屋。(二)在发回重审后,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 本院认为,李明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红莉 审 判 员 邰本海 审 判 员 冯卫疆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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