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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卓、袁军伟、宴俊杰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卓,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2013年10月22日被抓获,同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上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卓,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2013年10月22日被抓获,同年10月23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袁军伟,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2006年4月29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2月9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晏俊杰,曾用名红涛、胡涛,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2009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诉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卓、袁军伟、晏俊杰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建飞、被告人孟卓、袁军伟、晏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孟卓、袁军伟二人到荥阳市京城办事处堡王村52号楼门洞内,由孟卓望风,袁军伟用“T”型锥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福玛特牌UL033山地自行车(价值1438元)车锁撬开,由孟卓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后交给袁军伟使用。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孟卓、袁军伟二人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丰慧城小区12号楼前面,由袁军伟望风,孟卓用“T”型锥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77山地自行车(价值2686元)车锁撬开,由袁军伟将该车骑走交给孟卓,孟卓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李某某(不起诉),孟卓、袁军伟二人各分得赃款600元。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3、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孟卓、袁军伟二人到郑州市上街区世纪嘉园小区8号楼1单元门洞内,由孟卓望风,袁军伟用“T”型锥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美利达牌公爵600山地自行车车锁撬开,后二人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由孟卓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孟卓、袁军伟二人各分得赃款200元。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4、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孟卓、李某(另案处理)、田创(另案处理)三人到郑州市上街区欲实施盗窃,在李某先行离开上街区后,孟卓、田某到上街区世纪嘉园小区,由田创望风,孟卓在该小区20号楼西门洞内,用“T”型锥将被害人宋某的一辆美利达牌挑战者350山地自行车(价值3346元)车锁撬开,由孟卓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同时田创又在该小区11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UCC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由田某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交给孟卓,后孟卓将两辆车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赃物未追回。

5、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孟卓、李某、田某三人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亚星花园小区,由李某望风,孟卓在该小区5号楼下用“T”型锥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捷安特牌770D山地自行车(价值2078元)车锁撬开,由田创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交给孟卓,孟卓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三人各分得赃款2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6、2013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孟卓到郑州市上街区友谊街醒目网吧南门旁的一处居民楼下,将被害人禹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660山地自行车(价值1116元)盗走,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后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7、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孟卓到郑州市上街区华宸上院小区2号楼1单元门洞内,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750山地自行车盗走,在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后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8、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孟卓到郑州市上街区盛世广场小区4号楼2单元门洞内,将被害人程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XTC-850山地自行车(价值5850元)盗走,在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后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9、2013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晏俊杰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五金机电城西门10号楼南侧的爱立方教育中心楼下,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泰山山地自行车(价值1200元)盗走,后孟卓以300元的价格帮晏俊杰将该车出售给战王某某,晏俊杰得赃款3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孟卓、袁军伟、晏俊杰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卓、袁军伟、晏俊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6日,被告人孟卓、袁军伟二人到荥阳市京城办事处堡王村52号楼门洞内,由孟卓望风,袁军伟用“T”型锥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福玛特牌UL033山地自行车(价值1438元)车锁撬开,由孟卓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后交给袁军伟使用。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孟卓、袁军伟二人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丰慧城小区12号楼前面,由袁军伟望风,孟卓用“T”型锥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777山地自行车(价值2686元)车锁撬开,由袁军伟将该车骑走交给孟卓,孟卓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给李某某(不起诉),孟卓、袁军伟二人各分得赃款600元。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3、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孟卓、袁军伟二人到郑州市上街区世纪嘉园小区8号楼1单元门洞内,由孟卓望风,袁军伟用“T”型锥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美利达牌公爵600山地自行车车锁撬开,后二人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由孟卓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孟卓、袁军伟二人各分得赃款200元。赃款已被挥霍,赃物未追回。

4、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孟卓、李杰(另案处理)、田创(另案处理)三人到郑州市上街区欲实施盗窃,在李某先行离开上街区后,孟卓、田某到上街区世纪嘉园小区,由田某望风,孟卓在该小区20号楼西门洞内,用“T”型锥将被害人宋某的一辆美利达牌挑战者350山地自行车(价值3346元)车锁撬开,由孟卓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同时田创又在该小区11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UCC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由田某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交给孟卓,后孟卓将两辆车出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赃物未追回。

5、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孟卓、李某、田某三人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亚星花园小区,由李某望风,孟卓在该小区5号楼下用“T”型锥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捷安特牌770D山地自行车(价值2078元)车锁撬开,由田创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交给孟卓,孟卓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三人各分得赃款2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6、2013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孟卓到郑州市上街区友谊街醒目网吧南门旁的一处居民楼下,用“T”型锥将被害人禹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ATX-660山地自行车(价值1116元)车锁撬开,后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7、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孟卓到郑州市上街区华宸上院小区2号楼1单元门洞内,用“T”型锥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750山地自行车盗走,在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后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8、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孟卓到郑州市上街区盛世广场小区4号楼2单元门洞内,使用“T”型锥将被害人程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XTC-850山地自行车(价值5850元)车锁撬开,后将该车骑回郑州市区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9、2013年10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晏俊杰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五金机电城西门10号楼南侧的爱立方教育中心楼下,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捷安特牌泰山山地自行车(价值1200元)盗走,后孟卓以300元的价格帮晏俊杰将该车出售给王某某,晏俊杰得赃款300元。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

另查明,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孟卓、晏俊杰二人在郑州市上街区汇才街北口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公安人员从孟卓身上搜出“T”型锥和六棱扳手各一把,从晏俊杰身上搜出“T”型锥二把。孟卓到案后供述出与其共同实施盗窃犯罪的被告人袁军伟,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袁军伟。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卓、袁军伟、晏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110受理单、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魏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宋某、王富贵、王某甲、崔某某、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李某某、李某、田某、王某某、许某某、禹某某的证言,购物凭证、郑州长城科工贸有限公司的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李某、田某、王某某、许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卓伙同被告人袁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分别达人民币17 414元、452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晏俊杰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查明的第1、2、3起犯罪,系被告人孟卓、袁军伟共同实施,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且作用相当。鉴于被告人袁军伟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卓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袁军伟,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卓、袁军伟、晏俊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孟卓、袁军伟、晏俊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晏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T”型锥三把,六棱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朱艺枝

                                             审  判  员  陈  超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义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