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206号 |
申请执行人王靓,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英芝,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清文,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王靓与刘英芝、王清文赠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王靓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2013)卫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无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靓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 理 审 判 员 吴 林 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荣 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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