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496号 |
原告孟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7月 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为了孩子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翟江涛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晓丽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