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一初字第1467号 |
原告张鑫斌,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9岁,住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理人李钢,男,汉族,42岁,住址同被告李某某。系李某某父亲。 原告张鑫斌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学锋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 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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