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599号 |
原告常朝龙,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少辉,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 被告吴金霞,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系陈少辉爱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朝龙诉被告陈少辉、吴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朝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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