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8号 |
原告梁亮,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亚平,男,成年,汉族,现登封市卢店北集聚区工地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亮诉被告李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舒力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学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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