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洛刑执字第1210号 |
罪犯康双义,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双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康双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在河南省洛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洛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2008年6月至2009年9月,康双义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局局长期间,收受该矿礼金,对该矿放任管理,没有履行职责,导致2009年9月8日0时55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76人死亡。 罪犯康双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双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双义减去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长伟 审 判 员 张 强 人民陪审员 武晓畅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争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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