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2111号 |
原告陈秋凡,女,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景清林之妻。 原告景庚申,男,194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景清林之父。 原告景会波,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景清林之子。 原告景会永,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景清林之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景亮明,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书杰,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秋凡、景庚申、景会波、景会永诉被告赵书杰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诉称被告赵书杰于2011年11月7日向景清林借款50000元,后景清林于2012年4月1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四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归还该借款,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书杰归还50000元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秋凡、景庚申、景会波、景会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陈秋凡、景庚申、景会波、景会永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人民陪审员 景彦宾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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