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612号 |
原告于素峰,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红亮,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素峰诉被告马红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素峰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素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于素峰负担。
审 判 员 丁 强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传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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