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353号 |
原告赖俊,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孔华梅,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宏科,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北二七路200号金博大城商务会所B座16、17层。 负责人李秀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伦,谢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俊诉被告李宏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赖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露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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