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号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9号 原告王彦生,男,出生于1972年3月6日,汉族。 被告冯红伟,男,汉族。 原告王彦生诉被告冯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彦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彦生负担。
审 判 长 肖 均 锋 审 判 员 陈 洪 之 审 判 员 杨 树 安
二O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新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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