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浚法执字第285号 |
申请执行人刘景荣。 被执行人李金光。 申请执行人刘景荣与被执行人李金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金光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景荣,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同 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