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1号 |
原告孙宝山,男。 被告郑宝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山诉被告郑宝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宝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宝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为201元,由原告孙宝山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