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民初字第2612号 |
原告乔某某,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永峰,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1992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闫 琳
二Ο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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