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顺民初字第378号 |
原告曹文生,男。 原告张金蚕,女。 委托代理人王振先,开封市金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曹登立,男。 被告曹登奇,男。 委托代理人赵振芬,女。 特别授权。 被告曹登行,男。 委托代理人赵振芬,女。特别授权。 原告曹文生、张金蚕诉被告曹登立、曹登奇、曹登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文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先,被告曹登立、曹登奇的委托代理人赵振芬、曹登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是农民,婚后共生育三个儿子即三个被告,现二原告年纪已大,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 现因被告曹登立、曹登奇、曹登行未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每月支付二原告赡养费1200元整,从2015年起以后每年从元月起再增加50元;2、二原告超出1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三被告等额负担;3、要求三被告每人出2000元为原告修整位于封丘县曹岗乡班占村7组的住房;4、如二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三被告应给二原告安排2间住房,轮流给二原告安排吃住。5、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曹登立辩称,父母二人一直跟随老三曹登行生活,我确实没有管过他们。现在我同意养父母,但是我现在还是靠我儿子生活,我没有能力拿钱。老人如果单住,我可以提供住房,米面,就是没能力出钱。 被告曹登奇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曹登行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夫妇共生育三个儿子,长子曹登立、次子曹登奇、三子曹登行,均已成家。二原告系农民,每人每月领取国家老人补贴60元,无其他经济来源。 本院认为,赡养和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赡养费每月12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自2015年起逐年增加50元的诉讼请求,如二原告有实际需要增加赡养费可再次起诉,故该项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原告超出1000元的医疗费用,三被告应平均负担,医疗费应以医院发票为准。二原告在其生活不能自理时,三被告应当轮流照顾二原告的生活起居。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出资2000元用于修缮房屋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被告曹登立愿意将其自有房屋让二原告居住,故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曹登立、曹登奇、曹登行每人于2014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各支付曹文生、张金蚕赡养费400元。 二、曹文生、张金蚕于本判决书生效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1000元的部分由曹登立、曹登奇、曹登行按照医疗费票据的金额平均承担。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曹文生、张金蚕将来生活不能自理时,应由曹登立、曹登奇、曹登行三人轮流照顾,每人每年照顾4个月。 四、驳回曹文生、张金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曹登立、曹登奇、曹登行平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姗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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