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安刑初字第00285号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华兴,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 被告人葛蔚根,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 辩护人李冬,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 辩护人杨俨、韩付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 辩护人张陆、苏冬冬,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8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 辩护人周喜明、唐小霞,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兴、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甲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华兴、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宋福庆、李冬、杨俨、韩付强、张陆、苏冬冬、周喜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华兴以牟利为目的,在安阳市其居住的地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通过发放街头小名片广告收集发票需求信息,非法制造并出售112份虚假发票,涉及票面金额8062563.16元;其中,(一)、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并直接出售虚假发票5份,涉及票面金额923075元;(二)、通过被告人葛蔚根、葛某某父子非法制造并出售虚假发票72份,涉及票面金额5647964.5元;(三)、通过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虚假发票20份,涉及票面金额1048663.66元;(四)、通过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制造并出售虚假发票15份,涉及票面金额442860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并直接出售虚假发票5份,涉及票面金额923075元。 1、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欣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5,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8,发票金额122350元。 2、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欣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5,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9,发票金额83652元。 3、以河南伟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2,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0201531,发票金额433873元。 4、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代开(安阳市三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4,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87,发票金额276000元。 5、以房屋租赁的名义,往安阳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7200元。 (二)通过被告人葛蔚根、葛某某父子非法制造并出售虚假发票72份,涉及票面金额5647964.5元。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名义代开(安阳县白璧昌盛物资经销部),往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虚开发票72份,涉及票面金额共计5647964.5元。 (三)通过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虚假发票20份,涉及票面金额1048663.66元。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名义代开(付某乙),往永和乡小百官村等单位虚开普通发票20份,涉及票面金额共计1048663.66元。 (四)通过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制造并出售虚假发票15份,涉及票面金额442860元。以安阳市龙安局国税务局等单位名义代开(李丁),往安阳玉橄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虚开普通发票15份,涉及票面金额共计442860元。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虚假发票、认定书、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杨华兴、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华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葛蔚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葛蔚根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自愿交纳罚金,所涉犯罪中有12张发票因不能使用,由买方退回,综上望法院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和其父亲葛蔚根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起辅助作用,所起作用较轻,属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望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中经济条件不好,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淡薄,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徐某甲犯罪数额较小,共获利3000千,获利较少,且当庭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华兴、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甲均系浙江老乡,其中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甲均系同村人,被告人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甲明知杨华兴非法制造发票,仍各自通过杨华兴非法制造发票,予以出售。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华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安阳市主要街道通过发放街头小名片的形式收集需求假发票信息,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并出售112份虚假发票,涉及票面金额8062563.16元,杨华兴非法获利5000元。其中,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后直接出售虚假发票5份,涉及票面金额923075元。被告人葛蔚根、葛某某父子通过杨华兴非法制造发票后出售虚假发票72份,涉及票面金额5647964.5元。被告人苏某某通过杨华兴非法制造发票后出售虚假发票20份,涉及票面金额1048663.66元。被告人徐某甲通过杨华兴非法制造发票后出售虚假发票15份,涉及票面金额442860元。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并直接出售虚假发票5份,涉及票面金额923075元。 1、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欣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5,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8,发票金额122350元。 2、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欣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5,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9,发票金额83652元。 3、以河南伟健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方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2,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0201531,发票金额433873元。 4、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代开(安阳市三合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4,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87,发票金额276000元。 5、以房屋租赁的名义,往安阳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7200元。 (二)被告人葛蔚根、葛某某父子通过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发票后出售虚假发票72份,涉及票面金额5647964.5元。其中葛蔚根系负责人,葛蔚根负责打印代开发票名片、找人发放名片,收集发票需求信息及找杨华兴打印虚假发票。葛某某按葛蔚根安排负责监督发票名片发放、找小工送虚假发票及收钱等工作。葛蔚根、葛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 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县白璧昌盛物资经销部)的名义,往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4,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2312,发票金额6600元。 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郑州巨力配件部)的名义,往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187,发票金额14800元。 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郑州巨力配件部)的名义,往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73,发票金额74500元。 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郑州远见挖掘机配件部)的名义,往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699,发票金额26600元。 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河南弘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鑫汇矿业有限公司(李珍村)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0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5202,发票金额15000元。 6、以安阳市专广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诚宇焦化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5,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2105441,发票金额34575元。 7、以安阳市专广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诚宇焦化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2105457,发票金额23450元。 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收款人吴用昌)的名义,往河南晶锐铸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1,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20,发票金额28070元。 9、以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的名义,往安阳百事德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3,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5079754,发票金额3978元。 1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田某某)的名义,往安阳高新区郭吴村居委会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44,发票金额10260元。 1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田某某)的名义,往安阳高新区郭吴村居委会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43,发票金额23085元。 1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田某某)的名义,往安阳高新区中所屯社区居委会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25,发票金额7830元。 1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名义,往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5,发票金额185000元。 1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名义,往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3,发票金额160000元。 1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名义,往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4,发票金额160000元。 16、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方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4,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9,发票金额665908.8元。 1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北关区亚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名义,往安阳市福尔福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7,发票金额15000元。 1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人车安GPRS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福尔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97,发票金额4860元。 1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人车安GPRS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福尔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96,发票金额1620元。 2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人车安GPRS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福尔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543,发票金额6480元。 2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人车安GPRS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福尔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06,发票金额8100元。 2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人车安GPRS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福尔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20,发票金额1620元。 23、以安阳市高新区鑫财门业经销部的名义,往安阳市福源祥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351,发票金额34501.8元。 24、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安阳市南方恒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招待所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95,发票金额93110.9元。 2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苗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巨华农牧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714,发票金额17426元。 2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南方中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706,发票金额8000元。 2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柴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脉管炎医院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3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979,发票金额47880元。 2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马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脉管炎医院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64,发票金额39798元。 2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柴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脉管炎医院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32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985,发票金额9800元。 3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柴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脉管炎医院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332,发票金额9800元。 3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柴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脉管炎医院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398,发票金额9800元。 3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鸿狮会礼仪策划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1,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26,发票金额7950元。 3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鸿狮会礼仪策划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893,发票金额12000元。 3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殷都区教育书店)的名义,往安阳市永和一中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1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64,发票金额4624元。 35、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安阳南方中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幼儿高等专科学校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16,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27,发票金额17879元。 3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河南金鑫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祯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3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43,发票金额47140元。 3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雅高广告加工制作中心)的名义,往安阳新华富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103092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2,发票金额100500元。 38、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中原宾馆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4,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63,发票金额70200元。 3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李甲)的名义,往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80,发票金额16248元。 40、以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20603,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20691065,发票金额150000元。 41、以安阳高新区宏信物资供应处的名义,往河南瑞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46,发票金额115000元。 42、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代开(李甲某)的名义,往河南双瑞置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1,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88,发票金额705416元。 4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安阳市韬略商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往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31,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58,发票金额56600元。 4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安阳市韬略商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往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3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43,发票金额20000元。 4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乙)的名义,往后崇义村委会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20825,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3423,发票金额87300元。 4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乙)的名义,往后崇义村委会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2091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560,发票金额33000元。 4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李乙)的名义,往后崇义村委会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2050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1852,发票金额34200元。 4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张甲)的名义,往滑县永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822,发票金额27115元。 4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王甲)的名义,往九鼎花园酒店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73,发票金额3000元。 5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刘某甲)的名义,往林州市任村镇井头村民委员会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3,发票金额18000元。 51、以河南省林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开(李某丙)的名义,往林州市卫生监督所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3958645,发票金额15000元。 52、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张某)的名义,往林州市原康镇东掌大外十六水库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43,发票金额24825元。 53、以安阳市殷都区兴达宏鹰车业销售门市部的名义,往临漳县农工委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02,发票代码141001120043,发票号码02397319,发票金额17100元。 54、以安阳市殷都区兴达宏鹰车业销售门市部的名义,往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管理卫生局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315,发票代码141001320043,发票号码02397310,发票金额71500元。 55、以濮阳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的名义,往濮阳县城关镇振洲门窗加工部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8,发票号码3152615,发票金额34738元。 5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田某某)的名义,往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金额19040元。 5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慧斌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涉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8,发票金额26000元。 5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原某某)的名义,往石涧村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1030924,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4,发票金额9880元。 59、以安阳市专广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市河道管理处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08,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2105439,发票金额2000元。 60、以陈永锋(林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代开)的名义,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3958687,发票金额24000元。 61、以许用江(林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代开)的名义,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3958689,发票金额39000元。 62、以宋计平(林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代开)的名义,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19,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23958688,发票金额28000元。 6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河南省浚县兴盛石材石雕厂)的名义,往泰兴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081118,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512,发票金额278694元。 6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江苏如皋花木大世界市场)的名义,往泰兴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0903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724,发票金额887692元。 6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安徽省灵壁奇石厂)的名义,往泰兴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07060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2186,发票金额443760元。 6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安阳市殷都区顺红电脑设计制作部)的名义,往幸福小学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0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49,发票金额38540元。 67、以安阳市龙安区地方税务局代开(付某甲)的名义,往殷都幸福小学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0,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98,发票金额274800元。 6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武某某)的名义,往郑州市江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4,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7,发票金额61800元。 6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李丁)的名义,往郑州市江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4,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6,发票金额40170元。 70、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安阳市韬略商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5,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30,发票金额11000元。 71、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发票服务大厅(安阳市韬略商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县分公司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05,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39983,发票金额8800元。 72、以安阳市专广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文峰区南关村委会虚开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23,发票代码4100111620,发票号码02105459,发票金额18000元。 (三)被告人苏某某通过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发票后出售虚假发票20份,涉及票面金额1048663.66元。苏某某非法获利用于日常支出。 1、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付某乙)的名义,往永和乡小百官村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4,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09,发票金额20965元。 2、以安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安阳市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7,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66185,发票金额43951.7元。 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务局(杜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永安贺驼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019,发票金额19709元。 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务局(杜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永安贺驼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7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989,发票金额30071元。 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务局(杜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永安贺驼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24,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523,发票金额111718元。 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务局(杜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永安贺驼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3,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03,发票金额47147.96元。 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务局(杜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永安贺驼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32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985,发票金额75638元。 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务局(杜某某)的名义,往安阳市永安贺驼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22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899,发票金额55208元。 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务局(林州市桂园区飞云电炉安装部)的名义,往磁县太行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1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606,发票金额56400元。 10、以安阳市北关区地税局(安阳伟健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河南护理学院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4,发票代码241001010060,发票号码00037686,发票金额71370元。 11、以安阳市北关区地方税务局代开(付某乙)的名义,往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1,发票代码241001070011,发票号码00958727,发票金额181150元。 12、往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金额6500元。 13、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林州市姚村镇云楷中频电炉维修部)的名义,往林州市洹河汽配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07,发票金额10000元。 14、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林州市姚村镇云楷中频电炉维修部)的名义,往林州市盛泰汽配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80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893,发票金额11000元。 15、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林州市桂园区飞云中频电炉维修部)的名义,往林州市银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60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521,发票金额20748元。 1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林州市桂园区飞云中频电炉维修部)的名义,往林州市豫林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527,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13,发票金额19000元。 17、以安阳市洹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林州市豫鑫水泥厂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26,发票代码4100113620,发票号码02106855,发票金额194387元。 1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于某某)的名义,往林州市政维护处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911,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95,发票金额44000元。 19、以安阳市龙安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林州市桂园区飞云机电维修站)的名义,往郑州恒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砼站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201,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884,发票金额13000元。 20、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务局(林州市桂园区飞云机电维修部)的名义,往中铁二十一局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虚开普通发票一张,发票日期2013041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89,发票金额16700元。 (四)被告人徐某甲通过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发票后出售虚假发票15份,涉及票面金额442860元。徐某甲非法获利3000元,用于日常支出。 1、以安阳市龙安局国税务局代开(李丁)的名义,往安阳玉橄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73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893,发票金额8800元。 2、以安阳市龙安局国税务局代开(李丁)的名义,往安阳玉橄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531,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529,发票金额10000元。 3、以安阳市龙安局国税务局代开(李丁)的名义,往安阳玉橄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83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273,发票金额5130元。 4、以安阳市龙安局国税务局代开(李丁)的名义,往金狮麟大酒店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730,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895,发票金额8310元。 5、以安阳市龙安局国税务局代开(李丁)的名义,往金狮麟大酒店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531,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525,发票金额20000元。 6、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安阳市红日电器商行)的名义,往河南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621,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271,发票金额45140元。 7、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安阳市四方旅行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安阳市拓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426,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865,发票金额43680元。 8、以安阳市龙安区国税局代开(刑台市昌龙汽车真皮座套)的名义,往安阳市福尔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92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4152,发票金额19300元。 9、以郑州金水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方快锅炉)的名义,往呼和浩特市刘一手火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802,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1553157,发票金额29000元。 10、以郑州金水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河南省金达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往海南制药有限公司制药一厂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日期20130729,发票代码141001020033,发票号码00056812,发票金额61000元。 11、以安阳方块锅炉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包头市盛烨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金额29000元。 12、以安阳方块锅炉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呼和浩特市金马学校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金额51000元。 13、以安阳方块锅炉有限公司的名义,往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第一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金额63000元。 14、以安阳方块锅炉有限公司的名义,往陕西美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一份,发票金额34500元。 15、以金明建材门市的名义,往中建七局恒大项目部虚开发票一份,发票金额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华兴供述 我为赚钱,打印发票予以贩卖。同时我还为我的老乡葛蔚根、苏某某、徐某甲,葛蔚根回家就让葛某某找我打印假发票。2013年7月,我先到安阳市大西门一家复印店制作名片,名片上写着:河南省税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字样,代开各种正规的电脑发票,还印有我的假名陈勇或陈斌,电话是13937243551或13663076262、13403818821等电话。我找人私刻了税务局的章和河南伟建商贸公司等公司的印章用于开假发票。接着我就到街上找到那些专门发卡片的人,让他们替我发印好的名片,发1000张给50元-70元。然后就是等客户给我打电话买假发票。客户给我通过电话联系后,说好需开什样的发票和价格后,会以手机短信告知我,一般是所开发票金额的1%,有的会还价,一份100元到50元不等。我将假发票打印好找送票人将假发票送给买票人,买票人将购买假发票的钱给送票人,然后送票人将钱给我,我给送票人20元好处费。我卖给徐某甲、苏某某、葛蔚根等人假发票,我卖给他们的假发票是30元、50元、100元不等,票面金额在10万以上的是每份100元。我共非法制造并出售112份虚假发票,涉及票面金额8062563.16元;其中,我非法制造并直接出售虚假发票5份,涉及票面金额923075元;我给徐某甲、苏某某、葛蔚根等人代开假发票107份。我非法获利大约5000元,具体记不清了,随挣随花。 2、被告人葛蔚根供述 2013年年初,杨华兴让我和他一块做卖假发票的生意。我是和我儿子葛某某一起卖假发票的。我是卖假发票的主要负责人,我负责找杨华兴开假发票,我儿子主要是将打印好的发票给开三轮的瘸子,让瘸子送及收线,同时监督发名片的人。我先打印名片,那种粉红色的名片印有安阳市宏达商贸有限公司,联系人是刘某,联系电话是:15503728891。那种黄色的名片印有河南思泉税务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是许万利,联系电话是:18603721006。那种白色的名片印有河南思泉税务代开有限公司,联系人是王刚,联系电话13693723028、还有电话为15037288915、13693723028、13569083101等用于代开假发票。名片上的公司都是我自己瞎编的,联系人也是我瞎编的,只有电话号码是我自己的,做好后我雇人在安阳市区发放。如果有客户打电话要发票了,我按打印好的发票金额不超1万的收客户80元左右,发票金额超过1万我收客户120元左右。就是发票金额越大我收费越多,有时收过七八百元的费用。随后我就和杨华兴联系,让杨华兴给我打印发票。打印好的发票是一份20元左右。我将杨华兴打印好的发票买过来让葛某某给了那个瘸子,那个瘸子就将发票送到我和客户约好的地方。客户将钱给那个瘸子,瘸子回来后将钱给我或葛某某,我们给那个瘸子5元到10元不等的跑路费。卖出去的假发票付款单位有修理汽车的,有建筑维修方面的,有广告制作的,有机关部门的等等。我一个月平均卖十六七张假发票,卖了有半年多了,大约卖了有一百多张。我卖假发票赚了大约六七千元。 3、被告人葛某某供述 我爸爸是葛蔚根,他可以代开假发票。要发票的客户给我爸爸联系好后,客户将需要开票的内容以短信的形式发到我爸爸葛蔚根的手机上,然后我爸爸从杨华兴那里购买假发票,我爸爸给我一个信封,里面装着客户需要的发票,信封上写着客户的电话,我再把发票送给开“摩的”的人,让他们把发票送给客户,开摩的的人把发票钱要回来后就会把开发票钱给我,我付给开“摩的”的人20元的好处费。我是今年才帮我爸爸送票的有4、5个月。通过我大约送了三四十份,具体记不清了。 4、被告人苏某某供述 我通过老乡葛某某(音)认识了浙江老乡杨华兴,我找杨华兴为我做假发票,我给他钱。我找人印制一批可以代开发票的小卡片,然后雇佣一些民工在安阳市的各个红绿灯路口,向行人和车辆散发卡片。卡片上有我的手机号码和名字,名字是我瞎编的,比如“杨凯”电话是13526156035,“许天”电话是15515155563。还有15093994402、13569056272、15517249600等号码用于出售假发票。有想要开发票的人就会给我打电话,我们在电话里商量价格,一般是按票面金额的0.08%费用给我,但是如果票面金额比较大,比如20万以上客户就只会给我500元左右。我和客户商量好价格以后,客户会给我发短信说明付方单位名称、收方单位名称、品目、金额以及开票时间。我再把短信转发给杨华兴,我也是按发票的面额给杨华兴“开票费”的,1万以下是50元,1万至10万是100元,10万至30万是150元,30万至50万元是200元。杨华兴开好发票以后就会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在哪里,我就直接去找他。他给我发票的时候,我当面将“开票费”交给杨华兴。我拿到发票以后,有时候雇佣小工将发票送给客户,有时候自己送给客户。有的客户会直接将现金给我,有的客户说要等报账以后才给我费用,遇到这种情况,我就留一个银行卡号给客户,等着客户给我转账。我通过杨华兴非法制造了假发票20份,票面金额累计1048663.66元,用于出售,票卖出了,但没有挣钱。 5、被告人徐某甲供述 2013年4月底我和我同村的苏某某一起从老家来到河南省安阳市,他介绍我认识了杨华兴,我们各弄各的发票,我找杨华兴为我做假发票,我给杨华兴钱。我先印制可以代开发票的小卡片,然后雇佣一些小工在安阳市的各个红绿灯路口,向行人和车辆散发卡片。卡片上有我的手机号码和名字,名字是我瞎编的,比如“王乙”电话是13569044423,“徐某乙”电话是13213266008。有想要开发票的人就会给我打电话,我们在电话里商量价格,一般是按票面金额的0.1%费用给我,但是如果票面金额比较大,比如票面金额5万客户就只会给我400元。我和客户商量好价格以后,客户会给我发短信说明付方单位名称、收方单位名称、品目、金额以及开票时间。我再把短信转发给杨华兴,杨华兴给我的是10万以下50元,10万元以上一张100元。杨华兴开好发票以后就会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在哪里,我就直接去找他。他给我发票的时候,我当面将“开票费”交给杨华兴。我从杨华兴那开具了假发票15份,票面金额442860元。除了还没有给我的,我大概挣3千左右,我都用于日常开销了。 6、证人黄某某陈述以及辨认笔录 我是一个残疾人,我自己平时以开三轮车拉客为生,在2012年11月左右,我在安阳市唐子巷北头拉了一位戴眼镜的南方男人,他让我帮他在安阳市内送东西,每趟给我20元钱。遂后我们打电话联系,一般他给我找一个信封,让我打信封上的电话确定送货地点后,收货人把运费给我。这个南方人陆续给我介绍了四个南方人,让我送发票。我送过发票我估计最少有一百次以上。我通过公安机关的照片辨认出徐某甲、苏某某、葛蔚根、葛某某。 7、证人史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 我在安阳市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6月份,我公司房屋租赁需要开张发票,我和代开发票名片上的人联系说好价格为150元,我把开票内容给他发了个信息。他开好票后让一个骑三轮车的残疾人把票给我送到门市上,我把150元钱给了这个残疾人。我通过公安机关的照片辨认出黄某某。 8、证人郭某某、证人耿某某、证人刘某乙、证人戚某某、证人王某丁等47人陈述 证明2012年、2013年郭某某等47人分别与被告人杨华兴、葛蔚根、苏某某、徐某甲等人发放的代开发票上的电话联系购买假发票。 9、搜查杨华兴住处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和扣押相关书证复印件、搜查苏某某住处笔录及相关扣押物品清单和扣押相关书证复印件、搜查葛蔚根、葛某某住处笔录及相关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真印章印模 证明在杨华兴住处、苏某某住处、葛蔚根、葛某某住处查获假发票、假章。 10、徐某甲手机短信电子证据 证明徐某甲与购买发票人的短信通讯记录。 11、虚假发票及安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等单位证明 证明五被告人所开发票为假发票。 12、到案证明和情况说明 证明五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13、五被告人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华兴、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甲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中,被告人杨华兴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12份,票面金额累计8062563.16元;被告人葛蔚根、葛某某父子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72份,票面金额累计5647964.5元;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0份,票面金额累计1048663.66元;被告人徐某甲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5份,票面金额累计442860元,五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华兴、葛蔚根、苏某某、徐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对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华兴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葛蔚根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葛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杨华兴、葛蔚根、葛某某、苏某某、徐某甲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加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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