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077号 |
原告尚丽丽,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保红,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丽丽诉被告刘保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丽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尚丽丽负担。
审 判 员 刘庆文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东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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