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72号 |
原告徐素桃,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鸣,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孝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实现,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桃诉被告曹实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素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素桃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晓鹏 |
上一篇: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诉被告张西平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