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240号 |
原告冯慧利,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妹欣,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松伟,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赵永涛,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慧利诉被告卢松伟、赵永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慧利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慧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慧利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冯慧利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陈 黔 月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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