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4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学钱,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露云,女。 委托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更林,男。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男。 委托代理人李金森,男。 上诉人申学钱、申露云与上诉人李更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申学钱、申露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更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陈兴祥 代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 刘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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